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工人阶级和工会工作的重要论述,深入推进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充分发挥劳模工匠在深化改革、创新驱动、转型发展中的典型引领和骨干带头作用,加快培养高技能专业人才、高素质创新人才,推动河南省教科文卫体系统劳模工匠创新工作室建设管理,根据《河南省劳模工匠创新工作室建设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目标任务
第二条 河南省教科文卫体工会每年发布不超过30个河南省教科文卫体系统劳模工匠创新工作室,带动教科文卫体系统各级工会推进劳模工匠创新工作室建设。
第三条 河南省教科文卫体系统劳模工匠创新工作室的主要任务: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发挥劳模工匠专长优势,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 岗位创新为导向,以服务教育教学、服务科技创新和服务社会为重点,以典型引领、科学管理为手段的群众性创新活动。旨在依托劳模工匠等先进人物,打造创新工作平台和团队,聚焦解决关键核心技术难题,积极开展科研创新、技 能培训、技术革新、发明创造、师带徒等活动,激发职工创新创造活力,不断提升广大职工的职业能力素养,为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和推进我省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科学和谐发展贡献智慧力量。
第三章 推荐确定
第四条 河南省教科文卫体系统劳模工匠创新工作室应工作有计划、活动有开展、创新有成果,具备以下条件:
1.原则上以一名在技术、业务方面有专长,获得高级以上职称,具有较高理论和技能水平,丰富实践经验、管理经验和较强创新能力 的市级 以上劳动模 范(先进工作者)、市级以上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市级以上培育的工匠人才、享受省级以上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省级以上科技进步奖获得者、省级主管行政部门以上学术技术带头人等在本学科领域内公认度较高,为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专家人才为领衔人,并以领衔人姓名命名,组成创新团队。
2.已有效运行3年以上,以相对固定的团队协作模式开展创新工作。
3.具有相对固定的工作场所、基本的设施设备、明确的攻关课题和创新目标、必要的工作经费、完善 的管理制度,定期开展技术攻关或创新活动,运作规范有序。
4.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积极开展创新创造活动,承担本地、本行业、本单位的创新课题或革新项目,取得创新成果,产生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5.充 分发挥集智创新、协 同攻 关、传承技 能 等 功 能,带动本地、本行业、本单位的群众性技术创新活动和职工技能素质提升。
6.一般应在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行业的省管企事业单位或市级产业系统(行业)劳模工匠创新工作室中产生。
第五条 一般以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相关产业工会,省教科文卫体工会直属基层工会,省教科文卫体工会各委员单位为推荐单位。由推荐单位将初步符合河南省教科文卫体系统劳模工匠创新工作室条件的向省教科文卫体工会推荐。企事业单位原有建制的研发机构和班组不作为推荐对象。
第六条 省教科文卫体工会组织相关人员对推荐对象进行资格审查,并从高校、医院的正高级职称专家教授为主体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人 员组成专家组,对推荐对象进行 审核,提出建议名单。
第七条 建议名单确定后,省教科文卫体工会发文公布年度河南省教科文卫体系统劳模工匠创新工作室名单。
第八条 对运行规范、效益显著,特别优秀的河南省教劳模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优先向河南省总工南省劳模工匠创新工作室。
第四章 支持保障
第九条 省教科文卫体工会对河南省教科文卫体系统劳 模工匠创新室予以经费支持,每个一次性补助工作经费3万元。
第十条 补助工作经费主要用于保障河南省教科文卫体 系统劳模工匠创新工作室的建设运行,包括更新购置软硬件 设备器材、改善工作条件、提升职工技能、创新课题攻关以 及成果转化等,不得列支创新工作室开展各项活动所涉人员 的误餐、加班、补贴等费用。
第十一条 补助工作经费纳入工会经费账户,实行专款 专用,按工会财务相关规定管理使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 用,不得擅自改变经费用途。
第十二条 补助工作经费使用情况接受上级工会有关业 务部门的监管,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鼓励劳模工匠创新工作室所在单位和所在单 位工会给予资金等政策支持,将劳模工匠创新工作室建设纳 入单位科研创新体系、发展规划和人才培养计划。
第五章 管理服务
第十四条 劳模工匠创新工作室所在单位工会应加大支持力度,加强对创新创造、创新成果转移转化和成员发展等事项的指导管理。
第十五条 加强对劳模工匠创新工作室的指导服务,引导其注册入驻河南省劳模工匠创新工作室联盟云平台,帮助转化创新成果。支持有条件的劳模工匠创新工作室加入河南省教科文卫体系统劳模工匠创新工作室联盟,实现跨区域、跨行业、跨单位的强强联合。
第十六条 关心劳模工匠创新工作室成员的成长进步,激发其创新创造热情,对表现优秀的,在评优推先、进修深造、疗休养等方面优先考虑。
第十七条 省教科文卫体工会对河南省教科文卫体系统劳模工匠创新工作室实行动态管理,对作用发挥不明显且整改不到位的予以撤销。
第十八条 广泛宣传劳模工匠创新工作室的先进事迹,总结推广经验做法,讲好劳模故事、工匠故事,带动更多单位建设劳模工匠创新工作室。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教科文卫体工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9年3月13日印发的《河南省教科文卫体系统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创建及管理暂行办法》(豫教科文卫体工〔2019〕9号)和2019年3月13日印发的《河南省教科文卫体系统示范性劳模和工 匠人才创新工作 室专项补助经 费 管理 暂行 办 法》(豫教科文卫体工〔2019〕10号)同时废止。
河南省教科文卫体工会委员会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