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女职工委员会组织建设和女职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新修订的《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工作条例》精神,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校女职工委员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校女职工委员会依法代表和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第三条 校女职工委员会是在校工会委员会领导下和上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指导下的女职工组织,根据女职工的特点和意愿开展工作。
第二章 基本任务
第四条 校女职工委员会团结、带领全校女职工发扬主人翁精神,积极投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建功立业。
第五条 校女职工委员会依法维护女职工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向一切歧视、虐待、侮辱、迫害女职工的行为做斗争。
第六条 校女职工委员会参与有关保护女职工权益的校规和政策的制定,并监督、协助有关部门贯彻实施。代表和组织女职工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学校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参与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和女职工权益保护等专项集体合同工作,指导和帮助女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参与涉及女职工特殊利益的劳动关系协调和劳动争议的调解,及时反映侵害女职工权益问题,督促和参与侵权案件的调查处理。做好对困难女职工的帮扶救助工作。
第七条 校女职工委员会对女职工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引导女职工树立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努力提高自身的思想道德素质和教学、科研等业务技能素质及身心健康水平。
第八条 校女职工委员会要积极发现、培养女干部,并向有关部门推荐女干部。
第九条 校女职工委员会要会同工会有关部门和党政各方面做好女工工作。有关方面在研究决定涉及女职工利益的问题时,要听取女职工组织的意见。
第十条 校女工委员会要根据本校女工特点和要求,每年组织1-2次女工活动,以利于女工的业务技能提高和身心健康。
第三章 组织制度
第十一条 校女职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3人,委员若干人组成。各分会设女工委员1名。
第十二条 在校工会代表、职代会、教代会中,女职工代表的比例应与女职工占职工总数的比例相适应。
第十三条 校女职工委员会由校工会提名,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经校工会委员会通过组成,也可召开女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四条 校女职工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凡属重大问题,要广泛听取女职工意见,由委员会进行充分的民主讨论后做出决定。
第十五条 校女职工委员会主任由同级工会女主席或女副主席兼任。在没有女主席或女副主席的情况下,经民主协商,推荐符合条件的女职工兼任主任。女职工委员会主任应提名为校工会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兼职女工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时,分别按学校中层正职、副职对待。
第十六条 校女职工委员会接受校工会的领导,同时,接受上级女职工委员会指导。
第十七条 校女职工委员会接受妇联的业务指导。
第十八条 校女职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校工会委员会委员相同。在任期内,由于委员的工作变动或离、退休需要调整时,由校工会提出相应的增补、替补人选,经校工会委员会审议通过给予增补、替补。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九条 校女职工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制定有关制度、检查、总结工作,每季度召开一次委员会议。遇有重大问题,由主任或副主任临时召集会议。
第二十条 校各分会女工委员要定期向同级工会委员会和校女工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一条 校工会要给女职工委员会开展工作与活动提供必要的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