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完善校领导接待日工作的若干规定

发布日期: 2015-12-22

 

为进一步加强校领导与教职员工的联系,畅通信息渠道,广泛听取教职员工意见和建议,及时发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不断提高决策与管理的科学化水平,进一步完善校领导接待日制度,现做如下规定:

一、接待范围:全校教职员工。

二、接待时间:星期四下午。

三、接待地点:学校接待室。

四、有关要求:

1、在接待周周三下午,由两办发布接待通知,注明接待时间、地点、领导及相关单位。

2、接待过程中,相关单位派专人负责接待记录和服务工作,并按照接待领导对来访者提出问题和建议的解答,认真填写《督办事项通知单》一式两份,按接待领导批示,通知有关部门按照时限要求予以办理,并及时反馈办理结果(《督办事项通知单》随接待记录备档一份)。

3、学校各单位对师生员工反映的一般性问题,能够解决的,要及时研究解决;暂不能解决或不具备条件解决的,要做好耐心细致的解释说服工作。

4、对于来访者提出的涉及全局的重大且带有倾向性的问题,不能立即答复办理的,根据接待领导的指示明确主办单位,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形成专门议题,报请党政主要领导同意,上会研究。

5、对来访者提出的问题,根据领导批示意见,有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认真办理,限期办结,及时向批示领导及来访者反馈。

6、校领导接待日使用专题记录本。在校领导接待日工作中所形成的文字材料,均由两办分别立卷归档,妥善保存,属保密范围的要严格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