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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与管理学院考试工作条例

发布日期:2016-05-25

南阳师范学院考试工作条例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加强考风和学风建设,使考试工作做到真实、严格、公正,确保教育教学质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2005年21号令),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一、考试工作的组织实施

(一)考试分为期中和期末(毕业)考试。期中考试由各院(系)结合期中教学质量检查安排进行。期末考试在每学期末停课集中进行,由学校统一领导,教务处具体负责,各院(系)组织实施。

(二)为加强对考试工作的领导,学校成立考试工作领导机构,由主管教学校长任总主考,教务处长任副主考,院(系)领导分别为各院(系)主考。学校成立由各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考风考纪巡视组,对各院(系)考试工作进行检查、评比。

(三)考试可以采用开卷、闭卷、口试、论文、实践操作等多种形式进行,具体形式由任课教师提出,院(系、室)主任审核,报教务处批准。

(四)考场由各院(系)安排,监考教师由各院(系)选派,标准考场(40人)应安排二名监考教师,40人以上考场应安排3名监考教师。

(五)每门课程的考试时间一般为110分钟,特殊课程或其他原因需延长、缩短考试时间的由主讲教师提出意见,并由院(系)主任审核,并报教务处批准。

(六)公修课试卷由教务处负责印刷,专业课试卷由各院(系)负责印刷,印刷地点统一由教务处指定。每场考试开考前30分钟,由教学秘书或监考教师到教务科或院(系)办公室领取试卷。

(七)每次期末考试前,各院(系)都要由主考负责对全体师生进行考风考纪教育和考前动员,并组织为期一周的考风考纪宣传活动,保证考试工作顺利进行。

二、考场规则

(一)学生应当按规定时间凭考试证进入考场,对号就座,考试中不得擅自移动座位。凡不听从监考教师指挥者,不发给考卷,不准参加考试,该门课程作旷考论。

(二)不得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考生在开考前应仔细检查,如发现异常问题(如桌面上写有相关文字,桌斗内或附近地面有资料、纸条等),应立即报告监考教师并在监考教师监督下做出相应处理;经批准可以带入的计算器、绘图工具、工具书等应当放在桌子左上角。未经监考教师允许,不得相互转借物品。严禁学生将移动通讯工具带入考场。

(三)学生因特殊原因迟到时,应当向监考教师申述理由,经允许后方能入场考试。考试开始15分钟后,考生不得入场参加考试。考试开始30分钟后,考生方可出场。

(四)学生应当在规定时间内独立答卷,考试中不得相互谈话,左顾右盼,不得有偷看、夹带等任何形式的作弊行为。

(五)保持考场肃静,学生不得在考试时随意起立、走动或做与考试无关的事情。如遇试卷不清时,学生应当在原座位举手示意,请监考教师说明。除特殊原因(应当出具有关证明)外,考试中途不得离开考场,凡离开考场者,按交卷处理。

(六)考试结束铃响,考生无论做题完否,应当立即停止答卷,并将试卷折叠好,放于桌面中央,由监考教师对试卷进行验收,核对无误后,考生方可离开考场。考生不得将考卷带出考场。

(七)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为违纪: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场或者学校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5、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6、将试卷、答案(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7、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8、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八)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为舞弊: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携带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案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传递与考试有关信息的;

5、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或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6、故意销毁试卷、答案或者考试材料的;

7、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8、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案、草稿纸的;

9、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10、其他作弊行为。

三、监考人员职责

(一)监考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执行考试纪律。认真做好考场的检查工作,对学生进行必要的思想教育,保证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既要严肃认真地维护考场纪律,又要和蔼热情地关怀学生。

(二)监考人员要佩戴标志,应当在考前15分钟进入考场,认真做好考前的准备工作。开考前应当向学生宣读“南阳师范学院考试纪律”和“考场规则”及注意事项。

(三)监考人员在考场内不准吸烟、阅读书报、闲谈,更不要议论试题的难易程度和学生的试卷,严禁在考场中使用通讯工具,以免分散考生的注意力。

(四)监考人员对试题内容不作任何解释,但考生对试题文字不清之处提出询问时,可以给予答复。严禁将试卷传出考场。

(五)监考人员要坚守工作岗位,认真执行考试纪律,要认真填写《考场记录》。考试结束后将《考场记录》一式两份分别送交相关院(系)和教务科保存备查。 

(六)考试结束,监考人员应当立即收齐学生的试卷、试题,核对无误并按要求装订后交学生所在院(系)。

(七)监考人员要模范履行上述职责,对营私舞弊或渎职者,要严肃处理。

(八)因监考人员工作疏忽造成试卷丢失、损坏等,要追究监考教师的责任。

四、考试纪律

(一)学生必须参加所学课程的考试,无故不参加考试者按旷考处理,成绩记为零分。旷考课程不得参加正常重修。

(二)学生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考试,可在考试前申请缓考,但必须经院(系)主任审查审核,报教务处批准。

(三)学生在考试前10分钟进入考场,按规定次序坐好。迟到15分钟以上者,不准入场。按缺考处理。

(四)严禁将移动通讯工具带入考场。闭卷考试时,不得将书包、报纸等带入考场,已经带入的应主动报告并放在监考教师指定的地点。

(五)学生对试题有疑,应当举手向监考教师发问,不得和同学研究。

(六)在答题过程中不得有看书、抄袭、夹带纸条和交头接耳等作弊作为。

(七)学生应当按规定时间交卷离开考场,不得无故拖延时间。

(八)学生在考试中违纪或作弊(包括协同作弊),要根据情节和本人认识情况给以纪律处分。

五、学生考试违纪和作弊处理的规定

(三)学生在考试中严重违纪或者作弊,不论其情节与本人态度如何,该课程成绩记为无效,不准参加正常重修。本人必须在考试后写出书面认识,写明违纪或作弊情节,于事发当日上交本人所在院(系),学校将依据《南阳师范学院学生纪律处分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给予相应处分。

(四)考生因考试违纪或者作弊受到记过及以下处分者,由教务处起草违纪学生处理决定书,报主管院长签发。

(五)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的,由教务处向主管领导汇报,并报学生工作委员会、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六、附则

(一)学生可就考试组织情况、监考教师履行职责情况、学生违纪情况等向学院有关部门、各院(系)举报,相关单位要积极配合,认真对待,调查落实,并将调查及处理结果以书面的形式报教务处备案。

(二)、学生对违纪或作弊处理有异议者,可以在收到违纪处理通知书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三)在院内举行的各类大型考试(如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专业英语四、八级考试、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等)的管理办法参照本条例执行。

(四)本条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五)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