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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师范学院法律援助中心自1996年成立,是一个主要由法学本科同学组成的自愿性的法律援助团体。学生法律援助中心直属于法学院,受校学生处、校团委和社团联合会领导。中心得到法学院领导和老师的大力支持并进行专业技术指导,还请消费者协会、法院等实务部门领导担任法律顾问。 法律援助中心与南阳市人民法院、南阳市看守所、南阳市法律援助中心、南阳市消费者协会保持工作联系。 中心本着“学习知识、服务社会”的宗旨,在成立多年来通过大胆的实践,不断创新,走出了一条学习与宣传、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路子,中心成员不断充实自己,努力提高自己的知识水平和业务素质,充分利用中心提供的平台锻炼自己的能力。不仅在学习上得到了提高,在其他方面也得到了很好的锻炼。 法律援助中心十多年来多次荣获“优秀社团”称号,并于2006年获得“河南省优秀助残集体”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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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援中心活动章程
第一部分 总则 一、为了确保法律援助中心各项活动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法律援助中心在法制宣传、法律咨询中的重要作用,特制定本章程。 二、法律援助中心是经院团委、学生处批准于1996年成立的以法学院为主要协助单位的正式学生社团组织。 三、法律援助中心口号:维护合法权益,弘扬社会正义。以我们的知识,丰富你的智慧; 以我们的才干,援助你的困难。 四、法律援助中心宗旨:认真贯彻党中央依法治国的精神,积极开展法制宣传,为社团成员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 五、法律援助中心活动:法律咨询、法律知识讲座、 法院听审、摸拟法庭、法律辩论会、交流会。 六、法律援助中心一切活动必须依照本章程条款。 七、本章程解释权在法律援助中心理事会。 八、法律援助中心实行民主集中制。 九、本章程主要内容包括: (一)法律援助中心的名称、成立、性质、管理机构及协助单位。 (二)法律援助中心的承诺、社团精神、追求目标和社团活动的意义。 (三)加入法律援助中心应具备的条件。 (四)法律援助中心的管理制度。 (五)法律援助中心活动的形式、内容及相关事宜。 (六)法律援助中心财务管理和档案管理的规定。 (七)法律援助中心的人事管理。 (八)法律援助中心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九)法律援助中心对会员的奖罚措施。 (十)法律援助中心新会员的发展。 十、法律援助中心章程中的总则和分则确需修订,必须经法律援助中心全体会员五分之四以上通过;附则可根据实际增、改。 十一、本章程自2001年11月15日开始施行。 第二部分 分则 一、法律援助中心的名称、成立、性质、管理机构及协助单位。 1.法律援助中心的名称:南阳师范学院法律援助中心。 2.南阳师范学院法律援助中心的成立:南阳师范学院法律援助中心成立于1996年。 3.法律援助中心的性质:南阳师范学院法律援助中心是由本院对法律活动有兴趣并具备一定法律知识的在校学生为主体的社团性学生组织。 4.法律援助中心的管理机构:南阳师院学院法律援助中心由南阳师范学院党委、团委、学生处垂直领导。 5.法律援助中心的协助单位:南阳师范学院法律援助中心以南阳师范学院政治法学院为协助单位。 二、法律援助中心的承诺、社团精神、追求目标和社团活动的意义。 1.法律援助中心的承诺:以你最小的投入,换来最大的收获。 2.法律援助中心的社团精神:努力拼搏、团结协作、充实自我、奉献社会。 3.法律援助中心的追求目标:让每位法律援助中心的成员均可掌握法律基础知识并能熟练运用。 4.法律援助中心社团活动的意义:丰富大学生活、培养个人能力、服务社会。 三、加入法律援助中心应具备的条件。 1.加入法律援助中心者必须是南阳师范学院在校生。 2.加入法律援助中心者已掌握一定的科学文化知识并对法律有兴趣。 四、本章程解释权在法律援助中心理事团。 五、法律援助中心实行民主集中制。 六、法律援助中心的管理制度。 1.原则:选举制与任命制相结合;严格责任制与会长负责制相结合。 2.南阳师院法律援助中心理事会:它是本中心最高决策机构,具有最高决策权,任免权,每年的九月份的第二周举行一次全体大会共同讨论本中心的重大事务,总结经验教训,表彰先进部委和个人,产生理事会,组织安本届理事会的工作任务,大会由上届部委组织召开,由主席团委员、指导老师等相关人员参加。 七、法律援助中心活动的形式、内容及相关事宜。 1.法律援助中心活动的形式: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有目的、有组织的举办各项活动。 2.法律援助中心活动的内容:法律咨询(书记员2 人、律师1人)、 a.法律知识讲座(聘请法律专家来我院举行学术讲座)。 b.收听收看法律知识录音录象节目。 c.听审法庭。 d.模拟法庭(律师2人、原告1人、被告1 人、审判员5~7人、书记员2人)。 e.法律基础知识测试。 f.法律知识辩论赛。 g.法律援助中心会员总结会、交流会等。 3.法律援助中心活动的相关事宜: a.法律援助中心成员必须准时参加中心所举办的各项活动,不得迟到、早退,若无故不参加达三次以上者,取消其会员资格,并收回有关证件。 b.本中心成员应具备团体意识,具有社会正义感和责任感。为集体利益和大局着想,不说有损集体形象的话,不做有损集体利益的事。 c.对表现积极和成绩突出者予以适当的奖励。 e.各种活动的后勤工作由文宣档案部和后勤保障部协调负责。 f.会长定期查看档案记录,以督促各部更好工作。 八、法律援助中心财务管理和档案管理的规定: 1.法律援助中心财务管理的规定: A.原则:把法律援助中心的每一分钱都花在会员身上,提高会员素质。 B.法律援助中心活动经费管理:法律援助中心的经费由财务部掌管,各种费用列支帐单,由后勤部部长签字后报销,后勤部部长签字必须经理事会同意。 C.法律援助中心活动财务管理: a.法律援助中心实行有效的管理制度,使钱尽其能,物尽其用。 b.会员交纳的活动费用有一名负责人管理,保留原始票据,建立帐单。物品的购买,活动经费的支出,均需经理事会同意后方可实施。 c.按预算计划节约使用活动费用,并做到帐目公开。 d.法律援助中心的财物一律编号在册,定期清查。 2.法律援助中心档案管理的规定: a.法律援助中心文宣档案部中专设档案管理员,记录、保管本中心的档案。 b.凡是法律援助中心举办的大型活动都必须记录在案,以备日后查询,中心负责人的重要谈话、工作经验,会员取得的成绩及有关的其它文件都必须详尽的存入档案。 c.本中心保留原始资料和档案,档案员定期对档案进行整理。 d.档案管理具有保密性,非理事会成员不得查阅。 e.档案一经形成,任何人不得涂改。 f.档案如有丢失,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九、法律援助中心的人事管理: 1.法律援助中心的人事任免制度: a.法律援助中心会员入本中心一年后享有资格成为主席团成员。 b.会长任免制。各部负责人都应履行相应的职责。 c.法律援助中心理事会成员必须按要求工作,积极参加有关活动,两次无故不参加者,将由理事会提名并进行讨论,降职留用或免职。 d.在理事会中唯贤能是用。 e.理事会各部委团结协作,存在问题要提交理事会解决,背后议论、拉帮结派、抵制活动者作自动退出理事会处理。 f.理事会.成员不能擅用职权,攫取个人私利者,一经发现,从严处理。 2.南阳师院法律援助中心组织机构: A. 法律援助中心理事会: a. 理事会成员必须热爱法律援助中心的事业,能严格遵守本中心章程,能维护本中心利益、尊严和荣誉者。 b.会长:是法律援助中心全体成员的集中代表,具有高度的政治思想觉悟和组织领导能力,具有基本的法律知识和实践经验。本中心实行会长负责制。 c.会长产生方式:由上届主席团提名,全面组织考核,最后由理事会审定合格后产生。 e.会长任期:会长任期一年,会长不得超过两任,在任期间如有严重损害本中心利益行为,或不能胜任者由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表决罢免。 B. 法律援助中心各部委: a.社会实践部:全面负责法律知识的培训;组织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b.财务部:保管法律援助中心的所有费用,策划法律援助中心的各项活动。 c.组织部:负责新会员的考核及管理工作,保证各项活动的安全顺利开展。 d.文宣部:树立协会形象,负责文体、宣传工作,负责本中心的档案管理工作。 e.后勤部:保管协会物品,负责本中心的后勤服务工作,保证协会各项活动的顺利开展。 f.档案部:主管会员挡案制作、管理,向院团委申请办理会员证等相关事宜。 g.公关部:主管关于社团活动的一切对内对外公关事务。 h.法律咨询部:主管社团对内对外的一切法律咨询活动。十、法律援助中心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1.法律援助中心会员的基本权利: a.会员有加入和退出法律援助中心的权利和自由。 b.作为法律援助中心的会员平等的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参与协会日常管理工作的权利。 c.会员有参加协会所举办的各项活动的自由和权利。 d.会员对协会各项活动、理事会及各部的工作有监督的权利。 e.会员有提议和表决的权利,有向部委提出建议的权利。 2.法律援助中心会员的基本义务: a.会员有认真学习和遵守本协会的章程的义务。 b.会员参加活动必须凭会员证入场的义务。 c.会员有向周围的同学宣传法律援助中心的各种有意义的活动的义务。 d.会员有维护协会形象,捍卫协会尊严和荣誉的义务。 e.会员有自尊自爱、自强不息,团结一致,互帮互助,共同发展,共同提高的义务 。 f.会员要积极参与协会的管理工作,不断提出有利于协会发展的具有建设性的意见,为协会的发展做出自己的贡献。 g.会员的会员证只许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不得擅自涂改,遗失后立即报协会档案管理处补办。 h.会员在协会的工作中必须坚持学说普通话。 十、法律援助中心对会员的奖罚措施。 1.法律援助中心对会员的奖励制度: a.对于在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者应由各部写出书面申请予以奖励。 b.对于在各项活动中的优胜者予以颁奖。 c.在工作总评大会上要对工作表现突出者予以表彰。 2.法律援助中心对会员的惩罚制度: a.对于在协会的各种活动中表现落后、消极的会员予以批评教育,会委要在内部工作成绩考评上记过。 b. 对于损坏协会声誉的会员要警告、记过直至取消会员资格。 十一、法律援助中心新会员的发展。 a.会员入会必须具有热心、进取心和一定的文明素质和文化修养。对协会的各项活动要有强烈的参与意识,热爱自己的协会,时刻关注协会的前途和命运。 b.会员入会时必须填写档案卡、交纳协会根据《南阳师院学生社团》规定的收费标准所要求的会费,并办理和领取会员证。 c.新会员经组织保卫部核查合格后,经理事会研究批准加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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